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许可,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拒绝履行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给付社会保障,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及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1.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
5、事实和理由
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年、月、日)
(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
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上自己的名字。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
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复议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决定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案件审理: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审查申请材料、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等。审理期间,原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存在特定情形时可以停止执行。
作出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执行: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申请人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管辖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本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