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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旅典型案件通报(六)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3-12-22     点击率:

凤庆县珊珊百货批发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于2023年8月4日在凤庆县珊珊百货批发部购买生活用品时,购买的“元气森林气泡水”已超过保质期,价格为:7元/瓶,规格:480ml/瓶,生产日期:2022年7月30日,保质期:9个月。并提供了购买产品的图片及付款信息。2023年8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一是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查获2板“蒙牛复原乳风味酸奶”,规格:100g/瓶×8杯/板,生产日期:2023年7月20日,保质期:25天,已超过保质期。二是保健食品销售未设置专区(专柜)销售。三是未严格按照食品的储存条件储存食品。经查,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元气森林气泡水”是2023年1月4日从凤庆县恒冉百货经营部购进,共购进45瓶,生产日期:2022年7月30日,保质期:9个月。截止到2023年8月4日销售43瓶,8月5日当事人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2瓶同批次产品,已自行销毁,8月15日执法人员未在经营场所发现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元气森林气泡水”。过期的“蒙牛复原乳风味酸奶”是2023 年7月24日从凤庆县富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能提供以上两种食品的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进货单据,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作相应处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作出一是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蒙牛复原乳风味酸奶2板;二是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 2023年10月12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3〕6号

当事人:凤庆县珊珊百货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赵教良

住所(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城中心商场(洪显出租房)

联系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平村凤平路(李光怀出租房)

2023年8月1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8月4日在凤庆县珊珊百货批发部购买生活用品时,购买的“元气森林气泡水”已超过保质期,价格为:7元/瓶,规格:480ml/瓶,生产日期:2022年7月30日,保质期:9个月。并向我局提供了购买以上产品的图片及付款信息。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处置,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查获2板“蒙牛复原乳风味酸奶”,规格:100g/瓶×8杯/板,生产日期:2023年7月20日,保质期:25天,已超过保质期。二是保健食品销售未设置专区(专柜)销售。三是未严格按照食品的储存条件储存食品。

当日,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并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强制【2023】3号)、《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凤市监物清【2023】3号),整个检查过程在凤庆县珊珊百货批发部负责人李晓军的陪同下进行,并对上述检查结果进行确认签字。

根据上述情况,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拍照取证,询问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赵教良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均在有效期内,经营主体资质合法。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元气森林气泡水”是2023年1月4日从凤庆县恒冉百货经营部购进,共购进45瓶,生产日期:2022年7月30日,保质期:9个月。截止到2023年8月4日销售43瓶,8月5日当事人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2瓶同批次产品,已自行销毁,8月15日执法人员未在经营场所发现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元气森林气泡水”。过期的“蒙牛复原乳风味酸奶”是2023 年7月24日从凤庆县富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能提供以上两种食品的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进货单据,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购进数量、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分别为:1.元气森林气泡水,规格:480ml/瓶,购进45瓶,进货价格4.3元/瓶,售价是7元/瓶,销售43瓶;2.蒙牛复原乳风味酸奶,规格:100g/瓶×8杯/板,购进3板,进货价格12元/板,售价是15元/板,销售1板。涉案金额为360元。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中缺乏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导致经营场所出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充分履行进货查验职责、未能按照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要求,对库存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强制【2023】3号)、《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凤市监物清【2023】3号)各1份,照片4份,证明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经营超市货架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检查过程、采取强制措施、拍照取证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法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查获的过期食品的数量及进货数量、进货渠道、进销货价格等事实;

5、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函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在调查期间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2023年9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缺乏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导致超过保质期食品未被及时下架清理。但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证据材料,且对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调查期间当事人的陈述申请,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综合考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蒙牛复原乳风味酸奶,并处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责令改正处理。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蒙牛复原乳风味酸奶2板;

三、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大写:叁仟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800006173258012,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