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03月12日13时许,我大队执法人员李建磊、张文伟等人在凤庆县云保公路习谦岔路口依法公开检查,13时20分,当事人李某某驾驶云AP2V07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路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等证据。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结果:决定给予当事人李某某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03月22日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凤庆大队
2024年0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