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经调查:2024年7月29日15时20分至2024年7月29日16时35分由扫黄打非办牵头、凤庆县公安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简鸿钧(25080221005)、李亚丽(25080221022)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位于凤山镇龙泉社区顺宁路(凤庆县兴旺文体用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摆放有教辅书,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场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出版物零售事项,商家也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场所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能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二、法律依据:该场所违反《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依据《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对凤庆县兴旺文体用品经营部作出:1.予以取缔(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2.没收18本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四、 处罚单位: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五、 处罚时间: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