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经调查,凤庆县暧唱娱乐服务中心2024年3月11日晚上接纳4名未成年人武**(女、14岁)、相*(女、12岁)、引*(女、12岁)、李**(女、12岁),在凤庆县暧唱娱乐服务中心(213包厢)内娱乐,凤庆县暧唱娱乐服务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处罚结果:对凤庆县暧唱娱乐服务中心作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零三元(¥:303.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五千元(¥: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 处罚单位: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五、 处罚时间: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