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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行政处罚公示( 凤庆县吉通公司 )

来源:凤庆县水务局      作者:     时间:2024-08-28     点击率:

凤庆县吉通公司 :

你公司大白岩石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的行为,现已依法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凤庆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水罚字〔2024〕14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凤庆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水罚字〔2024〕14 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水罚字〔2024〕14 号)

联 系 人:杨红梅

联系电话:0883-4211108

办公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梧路39号

凤庆县水务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