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
根据《临沧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贫困县2019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临财整合〔2018〕11号),此次可分配中央财政扶贫发展资金为3042万元,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共同研究,并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安排2019年第一批自然村整村推进项目22个592万元。该资金已纳入2019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现将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你们,并就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此次下达项目22个,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92万元。项目涉及11个乡镇22个行政村26个自然村。受益农户4421户17464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197户4568人。项目投资计划详见附表。请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精心组织项目实施,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计划和资金用途。
二、强化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项目下达后,各乡(镇)要尽快将项目在项目区进行公示,确保项目区人民群众知情权与参与权。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县级拨付的项目资金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拨付项目启动金,项目启动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50%。强化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项目实施绩效负责。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的目标设定、执行、评价工作,同时将绩效目标设定情况报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审批。
三、强化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扶贫项目廉政承诺和资金公示公告制度。一是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项目实施前要逐级向上一级作廉政承诺,签订廉政承诺书。对不签订扶贫项目廉政承诺书的,不得启动项目。二是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数量、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分配使用及到位情况,在项目实施村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三是该项目必须于2019年10月底前全面完工。
项目实施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要安排专人负责抓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按照有关行业规范和技术要求,精心组织项目实施,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实施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项目决算、收集资料,进行乡级报账。报账完成后,进行施工单位自验、乡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报县扶贫办进行备案。
附:凤庆县2019年第一批自然村整村推进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计划明细表
现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即2019年1月4日—1月14日,如有异议,请与县扶贫办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禹辉武、杨军景
电话:0883—4212275
监督电话:12317
凤庆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凤庆县财政局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