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现对我局查处的《习某等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查处结果予以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凤农(渔业)罚〔2025〕4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习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雪山镇**村委会**组。 当事人:习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雪山镇**村委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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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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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5日 |
备注 |
附件:凤庆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