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现对我局查处的《刘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样)案》查处结果予以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凤农(农产品)不罚〔2025〕4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刘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洛党镇**村委会**组。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样) |
行政处罚内容 | 不予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0日 |
备注 |
附件:凤庆县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