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授权单位): 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名称: 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335220152921067
地址: 凤庆县凤山镇文明社区攀枝花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雪敏
联系电话: 0883-4211206
受托方(受委托单位/个人):凤庆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名称/姓名: 凤庆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证件类型及号码: 无
地址: 凤庆县凤山镇文明社区攀枝花8号
联系电话: 0883-42122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依法将部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受托方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1. 委托权限范围: 一是对凤庆县文化市场领域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 二是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审批、_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三是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2. 委托执法区域: 凤庆县境内
3. 委托期限:自2022 年 6 月 24 日至 新机构改革之日止。
二、双方权利义务
1. 委托方:
对受托方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提供必要的执法证件、法律文书及技术支撑;
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合法执法的法律后果。
2. 受托方:
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转委托;
执法时须出示有效证件并说明依据;
及时向委托方报告执法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法律责任
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或滥用职权的行为,由受托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其他条款
1. 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委托书一式 3 份,双方各执一份,报 县司法局 备案一份。
委托方(盖章):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杨雪敏
日期: 2025 年 6 月 20 日
受托人签字: 戴波
日期: 2025 年 6 月 20 日
注意事项
1. 委托执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2. 涉及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重大权限的,需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上级部门备案。
3. 若受托方为个人,需确保其具备执法资格(如取得行政执法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