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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凤庆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4年08月12日至2024年08月20日
征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起草说明
征集结果

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切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配租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编制了《凤庆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目前《细则》已形成初步成果,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细则》科学性、可实施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凝聚公众智慧。

一、公示时间

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0日

二、公示平台

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fq.gov.cn)

三、反馈途径

1.电子邮箱:fqxzjjbgs126.com

2.书信地址:凤庆县滇红南路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675900

3.联系人及电话:郑建国,0883-4211047

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2日


详见附件:凤庆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使用,健全退出机制使住房保障政策更加公平合理惠及新市民、新青年等住房困难群众,临沧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22日印发了《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要求县(区)人民政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各县实际制定管理办法。现将《凤庆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情况说明如下: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为抓好《凤庆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办法》编制工作,自2024年2月15日县人民政府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启动编制工作,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初稿,初稿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及业务人员进行了逐项逐条的进行研究讨论,经多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凤庆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8月12日至8月20日将征求意见稿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凤庆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办法(听证稿)》。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简述

本《实施办法》共分8章24条,共计4000余字。

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进行细化,土地、财税、金融、建设标准等政策支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结合我县公租房管理的经验对相关部门职责、租金、申请对象、准入、配租、产权管理等进行了明确。主要从8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关于租金定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原则,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来确定。

(二)关于房源渠道。政府和企业通过新建、收购、改建、改造、配建、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

(三)关于户型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新建项目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住宅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

(四)关于项目认定后的管理。政府或者政府国有平台公司集中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退出。改建类、转化类项目最低运营年限不少于8年。

(五)关于产权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确定。

(六)关于申请人条件。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一是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所在地城区无住房;三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所在地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七)关于租金的管理。一是政府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由国有平台公司负责,自收自支,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偿还、房屋维护、运营管理。二是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由管理运营企业负责,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偿还、房屋维护、运营管理。三是其他方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由投资人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自收自支。

(八)关于退出管理。出现违规行为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明确了9种退出情形。


单位

回复意见

备注

1

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无意见


2

凤庆县残疾人联合会

无意见


3

凤庆县公安局

无意见


4

凤庆县审计局

无意见


5

凤庆县民政局

无意见


6

凤庆县财政局

无意见


7

凤庆县医疗保障局

无意见


8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凤庆管理部

无意见


9

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