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的公示
凤庆县卫生健康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公 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各级卫生防疫机 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 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 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 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凤庆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以上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 | |
2 |
个体诊所、民营医院执业活动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个体诊所、民意医院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 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 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 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监督管理和纠纷预 防处置等工作。 |
凤庆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以上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 | |
3 |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 生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供 水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 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 作。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 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凤庆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以上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 | |
4 |
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 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 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开 展放射工作的单 位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 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三)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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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 |